憲兵指揮部全球資訊網

:::

利益衝突迴避專區

實務書類下載及使用說明

<目前無應公開案件>

Q:假如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衝突情事,該如何辦理自行迴避?

A: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,假如於行使職務時,認具體個案之行為或不行為,會讓自身或其關係人(例如配偶或二親等親屬)取得利益,則應該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,填寫自行迴避通知書,並依該條文規定,送交予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,後續職務並應由職務代理人為之。

依據:
第六條:
I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,應即自行迴避。
II 前項情形,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。 二、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七款之公職人員,應通知指派、遴聘或聘任機關。 三、其他公職人員,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
III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,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;無上級機關者,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

Q:假如我認為公職人員於具體個案有偏頗情形,該如何申請迴避?

A:利害關係人在具體個案中,知悉公職人員有應予迴避情形,且該不予迴避可能肇生該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獲得利益時(例如甲廠商與乙廠商一同投標 A 機關採購案,且乙廠商負責人為 A 機關首長姐妹;或係甲君同乙君一同應聘 A 學校約僱人員,乙君為 A 校會計主任之子女,甲均為利害關係人),利害關係人可以填寫利害關係人申請表,敘明理由向公務人員服務或上級機關申請迴避,機關於受理後將進行調查,倘認為迴避有理由,將會令該公職人員迴避,以維護外部第三人權利。

依據:
第七條:
I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,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。
II 前項申請,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,應依職權調查;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,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,並通知申請人。
III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,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,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,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;無上級機關團體者。
IV 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。

Q:我聽說舊法時期有「交易行為禁止」規定,這是什麼意思?

A:為避免於公務機關內具有決策權力之特定公務人員,以其權勢對其自身或關係人為不當利益輸送,舊法一律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同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做交易。因舊法過於嚴苛,新法修訂為原則禁止,但於特定情形,例外開放雙方仍然可以為交易或補助行為,不僅維護人民財產權,並可保障我國自由交易市場。目前修法允許補助或交易之態樣為以下 6 樣:
1.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。
2.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,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、標售、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。
3.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;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,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。
4.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,並以公定價格交易。
5.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、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、承購 、委託經營、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。
6.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。
依據:第十四條

Q:接續上一題,假如我姐夫擔任某部門部長,我想投標該部門採購標案,我該注意什麼?

A:於本法第 14 條規範的例外態樣中,請注意第 1 類型至第 3 類型,採購公告案件、公開標售標租及申請補助之案件(詳見上題文字規定),該行為之雙方都應該做身分揭露,讓社會大眾得以檢視。其流程如下:公職人員或關係人,在與機關團體為前 3 項類型之行為前,請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「A.事前公開」,將該表填寫後送交機關團體,機關團體於行為成立後,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「B.事後公開」,並一同公開於電信網路上。

資料首次公告日期:2022-04-15

資料最後更新日期:2023-08-24

供稿單位:憲兵系統管理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