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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鑑識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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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鑑識組

■ 相關法規

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

採驗尿液實施辦法

■ 化學案件送件注意事項

  • 一、受理毒品證物案件注意事項:

    • (一) 證物之品項、數量或編號均需與委鑑函文註記相符。

    • (二) 證物需簽封完整,不得有破損、滲漏、標示不清及圖改等情事。

    • (三)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罌粟、罌粟草、古柯、古柯葉、大麻、大麻酯、大麻浸膏、大麻酊等毒品應送至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及集中保管。

  • 二、受理尿液檢體案件注意事項:

    • (一) 審檢機關送驗時,應檢附尿液監管記錄表(第一聯),公文及監管記錄表中不得有受檢人姓名及其可辨識身分之資料,應以編號方式或保管字號載明並與公文、尿液瓶相符;監管記錄表中欄內採尿人與尿瓶上採尿人員需一致,另尿液檢體瓶上經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按左大拇指印封緘。

    • (二) 受檢者應於具隱密性之隔間內採尿,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壹瓶,並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將尿液檢體分裝成2瓶,分別標示為甲、乙。尿液檢體(甲)及(乙)至少均應達30毫升。

    • (三) 採尿人員應於尿液檢體貼上載有採尿日期、檢體編號及其他所需資訊之辨認標籤。

    • (四) 採尿人員應將尿液檢體包裝妥當,連同檢體監管紀錄表,派專人送往受委託檢驗機構,以避免運送過程破裂或洩漏,其包裝容器亦應封緘,以防滲假或調換,採尿人員應於粘貼容器之封條上簽名並記載包裝日期。

資料首次公告日期:2016-10-11

資料最後更新日期:2020-03-18

供稿單位:憲兵系統管理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