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
(一) 審檢機關送驗時,應檢附尿液監管記錄表(第一聯),公文及監管記錄表中不得有受檢人姓名及其可辨識身分之資料,應以編號方式或保管字號載明並與公文、尿液瓶相符;監管記錄表中欄內採尿人與尿瓶上採尿人員需一致,另尿液檢體瓶上經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按左大拇指印封緘。
-
(二) 受檢者應於具隱密性之隔間內採尿,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壹瓶,並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將尿液檢體分裝成2瓶,分別標示為甲、乙。尿液檢體(甲)及(乙)至少均應達30毫升。
-
(三) 採尿人員應於尿液檢體貼上載有採尿日期、檢體編號及其他所需資訊之辨認標籤。
-
(四) 採尿人員應將尿液檢體包裝妥當,連同檢體監管紀錄表,派專人送往受委託檢驗機構,以避免運送過程破裂或洩漏,其包裝容器亦應封緘,以防滲假或調換,採尿人員應於粘貼容器之封條上簽名並記載包裝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