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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鑑識中心
數位鑑識組
■ 檢驗項目
一、伺服器、桌上型電腦主機。
二、筆記型電腦主機。
三、手機。
四、數位儲存媒體(裝置)。
■ 數位案件送件注意事項
一、證物需派專人委鑑(不得郵寄)。
二、手機案件須提供傳輸線及充電器,並提供SIM卡密碼(PIN CODE),俾利資料擷取及證物鑑驗。
三、儲存媒體封緘時,應避折疊、彎曲、壓毀或刮傷數位證物,例如:磁碟片、光碟片、硬碟或隨身碟,應用硬式盒進行包裝。
四、儲存媒體運送時,應加強保護措施,避免碰撞,並遠離磁源、高溫及靜電,以防電磁紀錄遭消磁,確維數位證物完整性。
資料首次公告日期:2022-09-01
資料最後更新日期:2022-09-01
供稿單位:通信電子資訊處
服務專線:(02)2597-2181
地 址:104239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17號
線上人數:14 您是第17404838位訪客 網站更新日期:2024/11/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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